最高法再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案例:对“和稀泥”说不******
中新社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张素)民法典实施以来,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加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发布案例旨在更好指引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始终强调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对“和稀泥”的做法坚决说不。
继去年2月发布第一批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后,最高法此次再发布16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情显示,孙某燕使用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号码,并支付费用。但在孙某燕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电话推销业务后,该公司仍继续向其进行电话推销。
法院认为,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对民众反映强烈的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故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未经原告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
此外,基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全国案件文书数据进行检索,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适用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的一审裁判文书数量达679件,居住权为772件。
“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产权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当日新闻发布会上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解释、担保制度解释、总则编解释、人脸识别解释、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共计19件司法解释,在统一裁判尺度、厘清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等方面发挥作用。(完)
开年多只基金下调费率吸引投资者******
记者 王思文
2023年伊始,公募基金积极通过下调基金费率(包括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的方式让利投资者、提升投资者信心和持有体验。1月11日,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正式由0.25%调低至0.05%。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这已是今年以来第8只调整费率的基金,其中以债券型基金为主。
管理费和托管费
为调整主要方向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8只基金中,6只为债券型基金,而债券型基金普遍将管理费率调整至0.3%。例如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将管理费率由原来的0.7%调低至0.3%。
除了管理费率,部分债券型基金的托管费率也有所调整。如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率从0.2%降至0.1%,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率由0.1%调低至0.08%,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率由0.25%降低为0.15%。
伴随基金业的发展与成长,公募基金相关费率持续下行。尤其是在资本市场环境相对复杂、基金赚钱效应欠佳的情况下,基金往往会主动降费。去年全年,伴随市场震荡波动,已有多家基金公司旗下产品出于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投资者获得感等方面考虑,发布了费率优惠相关公告。
对于2023年开年债券型基金扎堆下调费率,恒生前海短债债券基金经理张昆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年底债券市场的调整使投资者信心受挫。在此背景下,债券基金降低费率也是希望通过让利投资者,提升产品竞争力。”
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预计未来行业还会降费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层多次提及基金降费让利的问题。去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明确提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一位公募FOF基金经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债券基金产品降费总体上有利于推动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比如其直接降低了投资者持有成本,增强了投资者获得感,从而促进投资者利益与资产规模的正向循环。”
“我们预计未来行业还会进一步降费,因为基金产品降费让利于民是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张昆对记者表示。